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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县级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办学水平评估工作的通知
日期:2008-6-20 15:18:07   来源:   点击数:

农办科[2008]3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林)厅(局、委),黑龙江、海南、广东、云南农垦总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黑龙江、陕西林业厅,黑龙江森林工业总局:

 

为全面掌握全国县级农业广播电视学校的办学水平情况,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加强全国农业广播电视学校体系的宏观管理和指导,不断提高农民教育培训工作质量和水平,促进农业广播电视教育事业和农民教育培训工作健康发展,中央农业广播电视学校(以下简称“中央农广校”)领导小组在去年评估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决定开展全国县级农业广播电视学校(以下简称“县级农广校”)办学水平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通过评估摸清全国2000多所县级农广校的基础条件、管理运行、教育教学质量等状况;促进县级农广校的条件建设和能力建设;提高农民教育培训工作质量和水平,为提高农民综合素质、培养新农民、服务新农村、发展现代农业做出积极贡献。

 

二、评估方式

 

评估工作采取县级农广校自评,省级农广校会同地市级农广校复评,中央农广校领导小组验收的方式进行。这次评估工作是在去年对北京等5所省(市)部分县级农广校试点评估的基础上开展的,对于已经参加试点评估的县级农广校,这次不再参加自评阶段的评估工作,对于没有进行复评的试点评估县级农广校,统一纳入本次复评工作,评估结果报中央农广校。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国县级农广校办学水平评估是加强农广校体系建设,提升县级农广校办学能力,争取有关部门和社会广泛支持的重要举措。各级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和认真组织,本着对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以科学的态度、扎实的作风,实事求是地指导好农广校的评估工作,严禁弄虚作假。开展评估的各级农广校要正确对待评估工作,把评估工作与日常工作融合在一起,加强领导,规范管理,从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出发,认真制定自评工作计划和安排。要做好评估工作的宣传,营造氛围,扩大评估工作的影响。

 

(二)按时完成评估。评估工作于2008年年底完成。各省级农广校的评估工作要在200810月底完成,并将本省组织开展评估工作的结果和有关材料按要求报送中央农广校。受地震灾害影响的县级农广校的评估工作暂缓进行。

 

中央农广校督导研究处联系方式:

联 系 人:陈辉、李倚天、王泰群

联系电话:010-6419443064194446

    真:010-64194425

 

附件:1.全国县级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办学水平评估工作方案

2.全国县级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办学水平评估指标体系

 

抄送:中央农业广播电视学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广播电视学校,黑龙江、海南、广东、云南农垦农业广播电视学校,黑龙江、陕西林业广播电视学校,黑龙江森林工业广播电视学校,中央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广东林业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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