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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项目实施细则(修订试行)》等三个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08-4-21 11:21:52   来源:   点击数:

 

川农业[2008]57

 

各市(州)、各扩权试点县(市)农业(农牧)、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科技、规划和建设局(委):

为了适应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新形势,四川省阳光工程办公室根据四川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指导小组的要求,在深入市州和县阳光工程办公室、培训机构、用工单位、农村开展调查研究,总结近几年全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成功做法和经验的基础上,对原《四川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项目实施细则(试行)》、《四川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培训基地认定办法》、《四川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培训券管理办法(试行)》、《四川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项目招标办法(试行)》、《四川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项目检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五个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形成了《四川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项目实施细则(修订试行)》、《四川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培训券管理办法(修订试行)》、《四川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项目检查验收实施细则(修订试行)》三个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四川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项目实施细则(修订试行)》

2、《四川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培训券管理办法(修订试行)》

3、《四川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项目检查验收实施细则(修订试行)》

 

             四川省农业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四川省建设厅

 

                                                     二○○八年四月三日

 

附件1

四川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项目实施细则

(修订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加强我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以下简称阳光工程)管理,根据国家农业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科技部、建设部六部委实施阳光工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阳光工程是以提高农民素质和就业能力为目标,以转移就业前的职业技能培训为重点,兼顾转岗培训,以政府推动、学校主办、部门监管、农民受益为原则,以公共财政支持为手段,由农业、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科技、建设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的专项农民工示范性培训项目。

第三条  阳光工程培训对象为年满16周岁以上具备劳动能力的农村劳动力。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加强阳光工程培训项目的组织领导,省级成立由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建设厅领导组成的四川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指导小组,指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阳光工程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厅。各地要在党委、政府统筹领导下,建立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决策机制,依照成立相应的阳光工程组织管理机构,办公室设在农业部门。

第五条  阳光工程指导小组的职责是:负责领导和协调阳光工程培训项目的实施工作,研究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制定项目实施计划,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和必需的工作经费,组织开展阳光工程培训基地认定,加强培训项目的监督检查。日常工作由阳光工程办公室承办。

第三章  基地认定及管理

第六条 阳光工程培训基地认定,坚持整合资源、合理布局、面向社会、自愿申报、择优确定的原则,由县阳光工程办公室负责组织认定。

第七条 阳光工程培训基地,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资质,有满足所开专业的相应教学和实训设施设备,有较强的转移输出能力和稳定的输出就业渠道,有专门的就业指导服务机构。

    第八条  培训机构申报阳光工程培训基地,应向县阳光工程办公室提交以下资料:法人登记证明、办学资格或技能培训资质证明;教学和实训场地产权证明或场地租赁合同证明;主要教学仪器设备清单和实习设备清单;申请报告(必须明确培训专业、培训时间、培训人数、收费标准、教学实训计划和就业去向等内容);近两年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转移输出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阳光工程培训基地按照资料审查、实地考察、专家评审、公示公告的程序组织认定。

第十条  省、市州阳光工程办公室根据培训基地的工作绩效,命名一批省级和市州级阳光工程示范基地。

第十一条  阳光工程培训基地的职责是:制定详细的培训实施方案,定期公布培训人数、培训专业、培训时间、收费标准、国家补助金额、农民自己承担费用金额和输出就业去向;按照培训规范和标准要求开展培训,确保培训质量;完成转移输出任务,建立阳光工程培训和转移就业台帐,完善档案资料;搞好农村劳动力转移输出后的跟踪服务工作,协助维护受训农民外出务工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县阳光工程办公室根据实施绩效,对培训基地实行年度考评制,进行动态管理。对违反有关政策规定,违背政府扶持资金使用原则的培训机构,由县阳光工程办公室取消其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培训基地名称。

第四章  培训与转移

 第十三条  阳光工程培训时间按当年项目要求,一般为20180天。引导性培训时间不少于8学时。培训合格后发给统一印制的合格证。

第十四条  阳光工程培训内容以面向城镇转移的机械制造、电子电器、计算机应用、驾驶与维修、服装设计与加工、建筑与装饰、社区服务、餐饮旅游、商业营销和服务新农村建设的农产品加工与营销、乡村旅游服务、农村能源、农村经纪人及当地特色产业等岗位技能为重点。

第十五条  阳光工程培训,坚持贴近农村、方便农民的原则,采取订单培训、校企联合等灵活多样的方式开展培训。

第十六条  阳光工程培训转移就业要充分尊重受训农民意愿,坚持向外地转移与就地就近转移结合、推荐就业与自主择业结合,转移就业率必须达到项目要求。

第五章  项目申报与下达

第十七条  阳光工程培训计划按照管理级次自下而上逐级申报。

第十八条  省阳光工程办公室按照全国阳光工程办公室下达的培训任务,根据各地农村劳动力状况、教育培训资源状况、地方配套资金及工作经费安排落实情况,按照管理级次逐级下达培训计划。

    第十九条  阳光工程培训计划实行动态管理。项目县可根据培训机构项目执行情况,在培训机构之间调整培训计划。培训计划调整后,按照管理级次及时报告上一级阳光工程办公室备案。    

第六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条  阳光工程实行项目行政领导责任人制度,一级向一级负责,逐级落实责任。

第二十一条  县阳光工程办公室要向社会公布承担阳光工程培训项目的培训单位名称和培训任务,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报送市州、省阳光工程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二条  培训单位每期培训开班前,要向县阳光工程办公室提交开班申请书,包括培训专业、培训时间、培训人数、收费标准、教学实训计划和就业去向等内容。经县阳光工程办公室审核同意并下达培训计划批复后,组织开展培训。

    第二十三条  培训单位必须建立阳光工程培训和转移就业台账,并按时报送县阳光工程办公室;各级阳光工程办公室按时逐级上报。

    第二十四条  培训单位要按要求选用适合农民短期技能培训和就业特点的教材,保证人手一套。

    第二十五条  培训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承担项目的培训单位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申报、实施和资金使用负责。项目实施制度不健全、财务管理混乱、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补助资金、培训和转移就业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要追究培训机构法人代表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培训工作实行月报制度。培训单位每月须向县阳光工程办公室报送培训工作进展情况,县阳光工程办公室汇总本县情况报市州阳光工程办公室,市州阳光工程办公室汇总后报省阳光工程办公室。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  阳光工程培训经费实行政府和农民个人共同分担的投入机制。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经费扶持培训工作,地方财政扶持资金与中央、省扶持资金统筹使用。

第二十八条  阳光工程培训补助资金是国家设立的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开展短期职业技能培训和引导性培训的专项资金。中央、省财政对地方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资金,由省财政厅按照管理级次直接拨付到市州财政局或扩权强县试点县级财政局,非扩权强县试点县由所在市州财政局结合本级安排的资金下拨县级财政局。中央、省财政对地方的阳光工程培训补助专项资金不得切块给部门使用。

第二十九条  阳光工程培训补助专项资金用于对受训农民的补助,或对培训机构因降低收费标准而给予的补助。培训机构要建立培训补助资金使用专账,不得用于培训单位的基础建设、培训条件改善和技能鉴定。

第三十条  阳光工程培训补助资金可以采用培训券、现金等方式直接补贴给受训农民,也可通过降低收费标准的方式补贴给培训机构。根据我省情况,重点推行培训券方式。

第三十一条  阳光工程培训补助资金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采取培训券补助方式的,培训机构凭培训券、培训和转移就业台账、验收合格报告,到县级财政部门申报培训补助资金;采取降低收费标准方式的,培训机构凭项目培训计划批复、培训和转移就业台账、验收合格报告,经县阳光工程办公室审核确认后,到县级财政部门申报培训补助资金。

县级财政部门收到培训机构的申请报告后,及时审核有关资料;确认无误后,及时向培训机构拨付补助资金。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推行项目公示制将阳光工程培训的任务、专业、人数、开班时间、核定收费标准、国家补助额度等内容向社会公示,并在各级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三条  推行“第一节课”制度。开班第一节课由县阳光办和财政局工作人员到场,向学员讲明阳光工程实施的目的、意义、做法,核查学员身份,做好记录,指导学员填写培训券。同时,各级阳光工程办公室要采取明察暗访和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加强培训期间和培训结束的监管。

第三十四条  培训基地由县级验收;项目县检查验收实行县级自查、市州复查、省级抽查。详见《四川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项目检查验收实施细则(修订试行)》。

    第三十五条  市州阳光工程办公室汇总本地区项目县年度复查报告,报省阳光工程办公室;省阳光工程办公室汇总后报全国阳光工程办公室,全国阳光工程办公室组织抽验。

第三十六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省阳光工程办公室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对弄虚作假,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挤占、挪用或造成资金损失将严肃查处。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阳光工程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2

四川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培训券管理办法

(修订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51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培训券(以下简称培训券)是受培训农民(以下简称学员)参加短期职业技能培训的代金补助凭证,是培训单位完成培训和转移就业任务后向财政部门申报财政补助资金的报销凭证。

第三条 四川省范围内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以下简称阳光工程),凡财政补助资金采取培训券补助方式的,均适用于本办法规定。

第二章  培训券内容及印制

第四条 培训券包括正面和背面,正面和背面分为正券和副券(存根)两部分。培训券由县阳光办负责统一印制。

第五条 培训券正面:正券包括编号、培训券全称、培训券面值、县阳光工程办公室(签章)、说明;副券(存根)包括培训券全称、培训券面值、编号。正面正券和副券(存根)中间套印县阳光工程办公室印章。

第六条 培训券背面:正券包括培训时间、培训专业、学员个人交费金额、就业方式、就业去向、学员身份证号码、学员家庭住址、学员签名(手印)、培训单位签章、说明;副券(存根)包括培训券全称、学员姓名(手印)、学员家庭地址、学员身份证号、培训单位、培训专业、培训时间(天)、说明。

第七条  培训券采取6位数编码,前2位数为年度号,后4位数依照全县培训任务数从0001号开始编码。全县所有培训券实行连续编码。

第八条 培训券具体式样见附件。

第三章  培训券发放

第九条 培训券由县阳光工程办公室统一发放,培训券存根由发放部门留存。

第十条 培训券由县阳光工程办公室和县财政局工作人员到现场核实学员身份,指导学员填写。

第十一条 培训券实行实名制,不得转让使用。

第四章  培训券使用

第十二条 学员将所持培训券上交培训单位,抵顶同等面值的培训费。

第十三条 培训单位没有达到培训时间和质量要求,学员可不签名、不签章(手印)

第十四条 培训券只能由学员本人如实填写,不能由培训单位代理填写。否则,培训券作废。

第十五条 培训券为一次性使用票据,当年有效。

第五章  财政补助资金申报

第十六条 培训单位完成培训任务后,及时向县阳光工程办公室提出检查验收申请。

第十七条 经县阳光工程办公室验收合格后,培训单位持县阳光工程办公室出具的检查验收报告、培训券、培训和转移就业台账等材料,向县财政部门提出资金拨付申请。

第十八条 县财政部门收到培训单位资金拨付申请报告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实,确认无误后及时向培训单位拨付补助资金。

第六章   

    第十九条 培训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监察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培训单位和直接责任人予以处理。

1、代理学员填写培训券的;

2、指使学员在填写培训券时弄虚作假的;

3没有达到规定的培训时间和质量要求,强迫学员填写和上交培训券的;

4、在学员身份上作假的;

5、在培训券使用过程中的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第二十条 县阳光工程办公室、县财政局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县级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监察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予以处理。

1、将培训券交由培训单位代理发放的;

2、在培训券监管中不履行职责的;

3、在培训券监管中与培训单位串通造假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阳光工程办公室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3

四川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

项目检查验收实施细则

(修订试行)

 

为了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以下简称阳光工程)项目实施的监督和管理,指导各地做好项目检查验收工作,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建设部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项目检查验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检查验收目的

通过组织开展阳光工程项目检查验收,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培训和转移就业任务,确保转移促增收目标的实现;把国家扶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各项政策措施和财政补助资金落到实处,确保农民直接受益;严格加强项目实施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水平,确保各项管理制度和措施的落实;强化各级政府对阳光工程项目实施的组织领导,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水平,确保培训工作的落实。

二、检查验收内容

检查对象包括培训单位和项目实施县。

(一)对培训单位的检查验收重点:包括组织管理、教学管理、资金管理、培训及转移完成情况、就业跟踪及回访等。具体检查验收内容及评分标准见附1

(二)对项目实施县的检查验收重点:包括组织管理、基地认定、项目管理、培训单位管理、资金监管、日常管理及绩效评价等。具体检查验收内容及评分标准见附2

三、检查验收方法

以检查验收标准为依据,采取县级自查、市州级复查、省级抽查三种方式。由各级阳光工程办公室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可邀请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参与,共同开展检查验收。

(一)县级自查。具体操作程序为:

1、培训单位完成项目相关任务后,及时向县阳光工程办公室提出检查验收申请;

2、县阳光工程办公室根据培训单位检查验收申请,适时组织检查验收;

3、检查验收工作结束后,县阳光工程办公室对外公示检查验收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出具正式检查验收报告。

4、培训单位按规定向财政部门申报补助资金。

5、县阳光工程办公室完成对所有培训单位的检查验收后,形成全县项目年度自查报告,报市州阳光工程办公室。

(二)市级复查。市州阳光工程办公室根据项目县年度自查报告,采取随机抽查、跟踪调查、座谈走访、实地核查等方式,全面复核检查项目完成情况,对项目县出具复查结论,并形成市州项目年度自查报告,报省阳光工程办公室。

(三)省级抽查。省阳光工程办公室根据市州项目年度自查报告,随机确定部分项目实施县,对培训质量、转移就业、资金使用及监管等进行重点抽查,形成全省项目年度总结报告,报全国阳光工程办公室。

四、奖惩措施

(一)根据检查验收评分标准, 得分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7089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

(二)对通过检查验收并取得优秀成绩的培训单位可予以表彰;对不合格的培训单位要取消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资格,3年内不得承担阳光工程培训任务。

(三)对验收合格的项目县,在下年度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项目申报上予以优先支持;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县,取消承担下年度阳光工程项目资格。

(四)检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要限期整改。对弄虚作假、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挤占挪用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行为,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单位、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严肃查处。

五、其他

该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四川省阳光工程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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