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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7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实施工作的通知
日期:2007-4-4 16:23:07   来源:四川省农业厅   点击数:

川农业[2007]23号

各市、州农业(农牧、农委)、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科技、规划和建设局(委):

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科技部和建设部《关于做好2007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实施工作的通知》(农科教发[2007]1号)精神,现就2007年我省实施阳光工程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劳动力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提高农民转产转岗就业技能为重点,以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按照“政府推动、学校主办、部门监管、农民受益”的原则,加大工作力度,提高补助标准;完善管理制度,狠抓培训质量;创新工作机制,强化项目监管。通过公平竞争和有效激励,调动广大农民和各类教育培训机构的积极性,加大项目实施力度,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由体力型向技能型转变,推动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目标任务

2007年阳光工程重点支持农业人口大县、农业劳动力大县、劳务输出大县、革命老区、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全省确定阳光工程项目实施县126个,安排示范性培训任务23万人。全省计划培训农村劳动力23万人,转移输出18.4万人,转移就业率必须达到80%以上,2007年底完成培训任务。转移就业以稳定就业为主导,积极引导受训农民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打造一批劳务品牌,提高高技能培训比重。通过阳光工程实施,带动各地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的开展,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加快劳务经济发展,不断增加农民收入。项目实施县名单和示范性培训任务见附件1

三、补助标准

2007年全省阳光工程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按人均30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地方财政要加大阳光工程培训经费投入,并与省下达的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捆绑使用进一步提高培训补助标准。各地对农民参训的具体补助标准必须依据培训实际成本,对不同工种、不同时间的培训实行差别补助。2007年全省阳光工程财政补助资金统一采取培训券补助方式,各县要严格按照《四川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培训券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四、提高培训质量

各地要采取切实措施,不断创新培训模式,努力提高培训质量,在继续落实质量建设六条要求的基础上,抓好以下工作:

(一)延长培训时间。2007年起,阳光工程培训时间原则上调整为20-180天。对培训时间达不到20天的(最低不得低于15天),县阳光办要按月填写《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短期培训班备案表》(见附件2),并与《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工作进度月报表》(见附件3)一起报省阳光办备案。省阳光办将按月汇总培训时间不足20天的培训情况,与培训进度月报表一起报全国阳光办备案。

(二)拓展技能培训内容。职业技能培训在抓好用工量大的机械制造、电子电器、焊工、计算机应用、驾驶与维修、服装缝纫与加工、建筑、餐饮旅游服务等行业职业(工种)技能培训的同时,加强农产品加工业、地方特色产业、农村服务业等相关技能培训,引导阳光工程学员就地就近转产转岗就业。要充分发挥建筑行业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多的优势,积极开展建筑类相关职业(工种)技能培训,并引导培训合格的学员取得建设类国家专业资格证书。

(三)规范引导性培训。各级阳光办要采取措施,加强引导性培训工作。引导性培训内容应包括城市生活常识、基本权益保护、安全生产知识、艾滋病防治等方面内容,培训时间不少于8课时。全国阳光办将继续免费发放《农民务工培训读本》给受训农民;统一制作引导性培训标准化课件,供各培训基地使用。

(四)打造劳务品牌。各地要把打造劳务品牌作为提高培训质量、促进转移就业的重要措施来抓,通过打造品牌,提升形象,吸引生源,扩大规模,占领市场。

(五)支持优质培训基地。在方便农民培训和不增加农民负担的前提下,培训任务和资金向优质培训资源倾斜。充分发挥县级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作用,鼓励建筑行业各类职业培训机构承担阳光工程培训任务,同时重视发挥乡镇和地市以上培训机构的作用。根据培训任务完成情况,以培训质量和就业率为标准,建立培训基地的进退机制。

(六)抓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各地要加强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调研,制定有利于稳定就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的政策措施;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劳务洽谈会、招聘会、对接会,培育劳务中介组织和经纪人队伍,组织培训后的农村劳动力成建制输出,实现农民多渠道、稳定就业。

五、强化项目监管

2007年为阳光工程项目监管年。各级阳光办要在继续落实好阳光工程有关制度的基础上,创新机制,加大力度,切实加强项目监管。

(一)上好“第一节课”。各地阳光办要在严格执行四个项目管理办法和项目监管五项制度的基础上,把上好“第一节课”作为加强项目监管的重要环节切实抓好。在培训班开班第一节课上,县阳光办主抓工作的同志必须到班,并认真讲解国家实施阳光工程的重要意义和项目实施有关要求;县阳光办、财政等部门要共同(至少2人以上)核实学员身份,检查招生简章,将培训券直接发放到农民手上,告知学员培训券的金额,介绍培训券的使用方法。各地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第一节课制度。

(二)明确监管责任。各市(州)阳光办主要负责督促本市(州)项目县阳光办落实项目管理制度,并对基层工作进行检查。县级阳光办负责辖区内项目的监管,严把招生关、培训质量关和转移就业关。在每个培训班次第一节课、随堂抽查、检查验收等重点环节,县阳光办、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同时到场,并填写《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监管登记表》(见附件5)财政部门负责资金兑付及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资金报账制度,禁止将资金先行切块拨付到有关部门。培训机构对培训质量和转移就业负责。

(三)开展管理评价。省阳光办将依据各市(州)工作进展、信息报送、宣传报道、存在的问题等,对各市(州)阳光办开展管理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与次年任务和资金安排直接挂钩。各市(州)阳光办要参照省阳光办做法,对本市(州)项目县阳光办管理工作开展评价,公布评价结果,将其作为次年任务推荐上报的重要依据。

(四)实行动态管理。市(州)、县阳光办要依据月报统计情况,对培训任务实行动态管理。对培训进展慢、确实难以按计划完成任务的培训机构,要及时调整其培训任务。

(五)加大奖惩力度。对于工作规范、监管得力,成效显著的市(州)、县,省阳光办在次年相应增加其培训任务和补助资金;对监管不力、出现问题的市(州)、县,在次年相应减少其培训任务和补助资金。对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挤占、挪用、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培训机构,除追回违规项目资金、取消其阳光工程培训基地资格、3年内不得参与基地招标外,还要对相关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理。对发现问题缓报、瞒报、不报,或由于监管不力造成重大违纪问题,以及与培训机构联合套取阳光工程资金的县阳光办,2年内取消其承担阳光工程的资格,并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

六、几项具体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业、财政、劳动保障、教育、科技、建设等阳光工程成员单位,要进一步完善合作机制,加强工作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共同组织实施好阳光工程。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所辖学校和培训机构实施工程情况的监管。各级阳光办特别是县级阳光办要进一步充实人员力量,加强队伍建设,加强分析统计,严格履行项目监管职责,发现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等情况,要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理。

(二)2007年新增项目县要按照六厅局制定的《四川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要求,成立以县分管领导任组长,农业、财政、劳动保障、教育、科技、建设六个部门参加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指导小组,设立阳光工程办公室。各地要按规定落实市(州)、县(市、区)两级阳光工程办公室项目工作经费,为阳光工程项目监管和工作落实提供保障。

(三)加强政策培训和工作宣传。各地要加强对各级阳光办工作人员的培训,切实提高阳光工程管理人员的政策水平和管理能力,促进项目制度的落实和规范管理。要加大阳光工程工作宣传力度,充实宣传内容,充分挖掘当地在阳光工程实施过程中涌现出来的先进集体、个人和优秀务工人员,有组织、有计划地加以宣传,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引领和带动作用。要丰富宣传形式,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通过张贴挂图、发放宣传资料、拍摄专题片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工作,提高宣传的效果和针对性。

(四)省和市(州)阳光工程办公室要切实加强对各县阳光工程培训基地认定、培训项目招标、培训任务分解、补助资金发放的督查,发现有违规操作的,要及时纠正,严肃处理。省阳光工程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厅科技教育处)设立监督举报电话(028)85505530。各市(州)、县(市、区)阳光工程办公室必须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五)各项目县要抓紧制定阳光工程实施方案和资金安排计划。实施方案和资金安排计划必须明确不同培训时间的人数比例和补助标准。请各项目县4月8日前将阳光工程实施方案、项目工作经费安排承诺书、阳光工程培训基地汇总表(附件4)、阳光工程指导小组和阳光工程办公室成立的文件(2007年新实施县)以县政府文件报省和市(州)阳光工程办公室各1份,并附软盘。

 

省农业厅          省财政厅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教育厅          省科学技术厅        省建设厅

 

                                     

〇〇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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