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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试用期为由不签劳动合同是否违法?
日期:2007-1-29 9:36:51   来源:   点击数:

 根据《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这说明,一旦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应该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应当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从时间上看,试用期是劳动合同期限的一个部分。无论试用期还是合同期,劳动合同当事人都受同一个劳动合同的约束,双方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来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所以,不按《劳动法》规定单独约定试用期和试用期不签劳动合同的做法都是错误的。试用期单独订立劳动合同的认定为试用期无效,试用期不订立劳动合同的,那么也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同样受到法律保护。 

  关于社会保险的问题,单位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做法也是错误的。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是法定的强制制度,是必须要执行的,没有任何余地,任何逃避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但要注意的是,如果户口不在企业所在地,缴纳社会保险有一定的麻烦,如果公司为你办好居住证后,缴纳社会保险就方便得多。如果你在试用期间辞职,企业也应当按照你的工资标准,从你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时起为你缴纳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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