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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职业技能鉴定文件
日期:2007-4-27 9:43:42   来源:   点击数: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行业职业技能

鉴定站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鉴定程序及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办人[2007]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机、畜牧、兽医、农垦、乡镇企业、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劳动局:

为进一步规范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全面开发农业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提高农村实用人才以及农业技能人才队伍素质,结合当前工作实际,我们对《农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管理办法(试行)》(农人劳C1997)13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农人劳[1997)13号同时废止),形成《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管理办法》、《农业行业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程序规范》以及《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附件:1.《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管理办法》

2.《农业行业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3.《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程序规范》

      4.《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办 公 厅 (章)

二○○七年四月六日

                                     

 

附件1

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和农业部《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以下简称鉴定站)是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实施职业技能鉴定的场所,承担规定范围内的职业技能鉴定活动。

第三条  鉴定站由农业部统一规划和综合管理,农业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部鉴定中心)和农业部各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站(以下简称部行业指导站)负责业务指导,省级农业(含种植业、农机、农垦、畜牧、兽医、渔业、饲料工业、农村能源行业、乡镇企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管理。

第二章   

第四条  鉴定站的设立应根据本地区、本行业农业职业技能开发事业发展的需要合理布局。

第五条  鉴定站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与所鉴定职业(工种)及其等级相适应的,并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考核场地、检测仪器等设备设施;

(二)具有专门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

(三)具有熟悉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业务的专(兼)职组织管理人员和考评人员;

(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第六条  鉴定站设立程序:

申请建立鉴定站的单位,应提交书面申请、可行性分析报告并填写《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审批登记表》,经省级农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部行业指导站初审,经行业司局同意,部鉴定中心汇总审核后,报农业部人事劳动司审定,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并核发《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同时授予全国统一的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标牌。

第三章   

第七条  鉴定站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办法,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鉴定,负责职业技能鉴定考务工作,并对鉴定结果负责。鉴定站实行站长负责制,站长由部行业指导站聘任,报部鉴定中心备案。站长原则上由承建单位土管领导担任。鉴定站应建立健全考务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以及与农业

部有关规定配套的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鉴定站应使用“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系统”,进行鉴定数据上报、信息统计及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鉴定站应配备专兼职的财务管理人员,并严格执行所在地区有关部门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收费项目和标准。职业技能鉴定费用主要用于:组织职业技能鉴定场地、试题试卷、考务、阅卷、考评、检测及鉴定原材料、能源、设备消耗等方面。

第十二条  鉴定站应受理一切符合申报条件、规定手续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并依据国家职业标准,按照鉴定程序组织实施鉴定工作。鉴定站有独立实施职业技能鉴定的权利,有权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的影响鉴定结果的非正当要求。

第十三条  鉴定站开展鉴定所用试题必须从国家题库中提取,并按有关要求做好试卷的申请、运送、保管和使用。未建立试题库的职业,试题由部行业指导站组织专家编制,经部鉴定中心审核确认后使用,或由部鉴定中心直接组织编制,未经审核确认的鉴定试题无效。

第十四条  鉴定站应从获得《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资格的人员中聘用考评人员。实行考评人员回避制度。

第十五条  鉴定站应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当年工作总结和下年度的工作计划报送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并抄报部行业指导站。

第十六条  鉴定站应加强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逐步推行鉴定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制度。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鉴定站接受部鉴定中心和部行业指导站的业务指导,同时接受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对鉴定站实行定期评估制度。评估工作由部鉴定中心与行业指导站共同组织实施,评估内容主要包括鉴定站的管理与能力建设、考务管理、考评人员使用管理、质量管理与违规等几个方面,评估采取自评与抽查相结合的形式。评估结果作为换发鉴定许可证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人事劳动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农业行业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行业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职业资格证书)管理,维护职业资格证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规定》、《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及《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职业资格证书是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的凭证,是表明劳动者具有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和技能的证明。农业劳动者可通过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业绩评定、职业技能竞赛等方式申请获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条  职业资格分为五个等级。  即职业资格五级(初级)、职业资格四级(中级)、职业资格三级(高级)、职业资格二级(技师)、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

第四条  农业部人事劳动司负责职业资格证书的综合管理工作,并行使监督、检查的职能。

第二章   

第五条  农业劳动者可通过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业绩评定、职业技能竞赛等方式申请获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六条  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试均合格者,可获得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对有重大发明、技术创新、获取专利以及攻克技术难关等的劳动者,经农业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部鉴定中心)组织专家评定,可获得或晋升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参加国家级和省级职业技能竞赛分别取得前20名和前10名的人员,以及获得全国技术能手称号的人员,所从事职业设有

高一级职业资格的,经农业部人事劳动司审定后可晋升一个职业等级。

第九条  职业资格证书核发程序:

(一)鉴定站按照有关规定上报鉴定结果;

(二)农业部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站(以下简称部行业指导站)对鉴定结果进行初审,报部鉴定中心复核;

(三)部行业指导站按统一要求编号并打印证书;

(四)部鉴定中心受农业部人事劳动司委托核发证书;

(五)鉴定站将证书发放给被鉴定者本人。

第三章  使 

第十条  职业资格证书是劳动者求职、任职、开业和上岗的资格凭证,是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劳动者和确定劳动报酬的重要依据,也是境外就业、对外劳务合作人员办理技能水平公证的有效证件。

第十一条  对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农业系统各类用人单位应优先安排就业、上岗,优先安排生产、经营承包、示范推广及政府补贴项目等。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职业(工种)工作的,农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三条  各级管理部门、用人单位应鼓励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不断提升技能水平,晋升职业资格等级。

第四章   

第十四条  经农业部核准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其他任何鉴定机构不得重复鉴定。

第十五条  专业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考核鉴定的单项合格成绩,两年内有效。

第十六条  建立职业资格证书追溯制度,逐步完善证书查询系统。

第十七条  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复核监查制度。对实行就业准入制度职业的持证人员,应加强业务培训和业绩考核,每三年由原鉴定站复核一次。鉴定站不得额外收取费用。对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规范农资市场秩序,以及技术性强、服务质量要求高、关系广大消费者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职业的从业人员,要加强职业资格证书监查。

第十八条  职业资格证书只限本人使用,涂改、转让者作废。

第十九条  因遗失、残损以及对外劳务合作等原因需要补发、换发职业资格证书的,证书持有者可向原鉴定站提出申请,并填写《补(换)发农业行业职业资格证书申请表》,按证书核发程序申请补发、换发证书。

第二十条  申请办理、补换发职业资格证书须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交纳证书工本费。

第二十一条  严禁伪造、仿制和违规发放职业资格证书,对有上述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人事劳动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3:

 

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程序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职业技能鉴定程序和行为,保证鉴定质量,根据《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各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以下简称鉴定站)。

第三条  制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方案鉴定站应于每次鉴定前对鉴定工作进行策划,制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方案。方案内容包括:本次鉴定的职业名称、等级;预计鉴定的人数;考生来源;鉴定时间、地点;考场的准备;考务人员和拟使用考评人员的计划安排;报名及资格审查。

第四条  发布职业技能鉴定公告各鉴定站应在每次实施鉴定前30日发布公告或通知。  内容

包括:(一)鉴定职业(工种)的名称、等级;(二)鉴定对象的申报条件;(三)报名地点、时限,收费项目和标准;(四)鉴定方法和参考教材;(五)鉴定时间和地点。

第五条  组织报名

鉴定站自公告或通知发布之日起组织报名。  申请人填写《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申报审批表》,并附上身份证、学业证明、现等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复印件、本人证件照片3张(小2寸,用于申报审批表、准考证、证书),到指定地点向鉴定站提出申请。鉴定站根据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申报条件,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将符合条件者的基本信息录入“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系统”,并将《上报报名数据》报送农业部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站(以下简称部行业指导站),同时打印《职业技能鉴定报名花名册》和《准考证》(准考证应贴有本人小2寸证件照片并加盖鉴定站印章)。

第六条  组建考评小组

(一)每次实施考核鉴定前,由鉴定站根据所鉴定的职业(工种)和鉴定对象数量组建若干个考评小组。考评小组成员由获得考评员资格的人员担任,在受聘鉴定站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考评小组至少由3人组成,设组长1名。组长由鉴定站从具有一定组织管理能力和从事三次以上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经验的考评人员中指定。组长全面负责考评小组的工作,并具有最终裁决有争议技术问题的权利。

(三)考讦小组成员在同一鉴定站从事同一职业(工种)考评工作不得连续超过三次。

(四)考评小组应接受鉴定站及质量督导员的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  提取职业技能鉴定试卷

鉴定站于实施鉴定前一周,通过《试卷需求报告》向部行业指导站申请提取试卷。试卷一律从国家题库中提取。对于暂未建立和颁布国家题库的职业(工种),由部行业指导站组织编制试卷,经部鉴定中心审定后使用;也可由部鉴定中心直接组织编制试卷。试卷应采用保密方式以清样形式由专人发送。发送的主要内容为:试卷、标准答案、评分标准和操作技能鉴定技术准备通知单等。鉴定站要由专人接收和保管试卷,并按国家有关印刷、复制秘密载体的规定由专人印制或监印。试卷运行的各个环节应严格按照保密规定实行分级管理负责制,一旦发生失密,须立即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条  考前准备

依据考生数量及任务要求,鉴定站应按时提供符合鉴定要求的场地及必要的鉴定工作条件。主要包括考场设置、考务人员安排、鉴定所需物品和后勤服务等内容。鉴定站应提前向上级或当地农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派遣质量督导员,负责现场督考工作。

第九条  实施鉴定

考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本人身份证、《准考证》到指定的场所参加职业技能鉴定。鉴定分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试两项。理论考试采用单人单桌闭卷笔试方式;操作技能考试一般采用现场考核、典型作业项目或模拟操作考试,并辅之以口试答辩等形式。理论知识考试监考人员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并填写《职业技能鉴定理论考试考场简况表》,阅卷采用流水作业形式。操作技能考试考评小组依据考评规范组织考评工作,考评人员根据评分标准进行评分并填写《职业技能鉴定实操考试考场简况表》。

第十条  呈报鉴定结果

鉴定站应在每次鉴定结束10个工作日内,将《上报成绩数据》报送部行业指导站,同时将《鉴定组织实施情况报告单》一式两份报部行业指导站审核。

第十一条  核发职业资格证书

证书的核发按照《农业行业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规定执行。鉴定站负责打印《职业技能鉴定合格人员名册》和并将证书发给本人。

第十二条  资料归档

每次鉴定完毕,鉴定站须将以下资料归档:1.《职业技能鉴定合格人员名册》;2.《鉴定组织实施情况报告单》。3.《职业技能鉴定理论考试考场简况表》、《职业技能鉴定实操考试考场简况表》。4.《职业技能鉴定报名花名册》;5.申报人员《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申报审批表》;6.鉴定公告(通知);

7.理论知识考试、操作技能考试样卷以及标准答案、评分标准等;8.鉴定考生试卷(至少保存两年)。

第十三条  本规范由农业部人事劳动司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范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4:

 

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以下简称考评人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保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根据农业部《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评人员是指在规定的职业、等级和类别范围内,按照统一标准和规范,对职业技能鉴定对象进行考核、评价的人员。

第三条  考评人员分为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两个等级。考评员可以承担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初级)、四级(中级)、三级(高级)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可以承担各等级的考核、评价工作。

第二章  资格认定

第四条  考评人员应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办事公道,作风正派。

第五条  考评人员应掌握必要的职业技能鉴定理论、技术和方法,熟悉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法律、规定和政策。

第六条  考评人员应具有二级以上职业资格或者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资格;高级考评员应具有一级职业资格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第七条  考评人员资格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填写《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审批登记表》,经省级农业(含种植业、农机、农垦、畜牧、兽医、渔业、饲料工业、农村能源行业、乡镇企业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农业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部鉴定中心)或农业部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站(以下简称部行业指导站)。

第八条  考评人员的培训、考核由各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站组织,部鉴定中心进行资格认证,报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国家统一的考评员资格证(卡)。

 

第三章   

第九条  考核鉴定前,考评人员应熟悉本次鉴定职业(工种)的项目、内容、要求及评定标准,查验考核场地、设备、仪器及考核所用材料。

第十条  考评过程中,考评人员应遵守考评人员守则,独立完成各自负责的任务,严格按照评分标准及要求逐项测评打分,认真填写考评记录并签名。

考评人员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提出的非正当要求,对鉴定对象的违纪行为,视情节轻重可给予劝告、警告、终止考核或宣布成绩无效等处理,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鉴定结束后,考评人员应及时反映鉴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考评人员应加强职业技能鉴定业务知识、专业理论和操作技能的学习,不断提高鉴定工作水平。

第四章   

第十三条  考评人员由部鉴定中心综合管理,省级农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行业指导站具体负责考评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实行聘任制,每个聘期不超过三年。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与考评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考评人员每次实施考评后,鉴定站可参考当地主管部门制定的补助标准给予津贴补助。

第十六条  实行轮换工作制度。每个考评人员在同一个鉴定站从事同一个职业(工种)的考评工作不得连续超过三次。

第十七条  实行“培考分开”的原则,考评人员不得对本人参与培训的人员进行鉴定。

第十八条  实行回避制度。考评人员在遇到直系亲属被鉴定时,应主动提出回避。

第十九条  实行年度评估制度。鉴定站应对聘用的考评人员建立考绩档案,并对考评人员进行年度评估。

第五章   

第二十条  考评人员资格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应申请换发证书(卡)。

第二十一条  资格有效期满的考评人员,一般须经再培训,重新取得考评人员资格后,获得考评员资格证(卡)。

第二十二条  在资格有效期内,考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直接换发证(卡):

(一)凡年度评估良好及以上,并每年参加考评工作三次(含三次)以上的;

(二)对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有深入研究并公开发表相关文章或论文的;

(三)参与国家职业标准、培训教材、鉴定试题编写工作的。

第二十三条  符合直接换证(卡)条件的考评人员,填写《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资格有效期满换证(卡)审批表》,附本人资格有效期内的考评工作总结、技术成果复印件和本人考评员原证(卡)、聘任合同等材料,经受聘鉴定站初审,省级农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部行业指导站、部鉴定中心复审,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核准后,换发新的考评员证(卡)。

第二十四条  资格有效期满考评员换证(卡)工作每年6月份进行一次。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  对聘期内考核优秀的,给予表彰奖励,并作为推荐全国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先进个人表彰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对在工作中违反考评人员工作守则、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直至取消考评人员资格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必要的处分。

第七章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人事劳动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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