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始时间 结束时间
您当前位置:首页>>四川农民教育培训网>>技能鉴定>>正文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的通知
日期:2006-9-7 17:10:56   来源:   点击数:

(1997年2月27日  农人劳[1997]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林)、畜牧、渔业、农垦、农机厅(局);饲料工业主管部门:
    根据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规定和《农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有关精神,结合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了《农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管理办法(试行)》等十一个有关管理办法。经征得劳动部职业技能开发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农业部人事劳动司联系。

    附件:

                农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逐步实现农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以下简称农业职业技能鉴定站)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根据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和农业部《农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职业技能鉴定站是完成农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任务的具体执行机构。
    农业职业技能鉴定站实行由劳动部审批,农业部综合管理,各省农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饲料工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管理,农业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部鉴定中心)业务指导的管理体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农业职业技能鉴定站。
    第四条  农业职业技能鉴定站实行许可证制度。
    申请建立农业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单位,应填写《农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建站申报表》,经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部各行业主管司局汇总后,再报部鉴定中心审查合格,农业部人事劳动司核准,经劳动部批准,核发《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明确鉴定的职业(工种)范围、等级(职务)和类别,同时授予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标牌。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农业部各行业主管司局,应根据本地区、本行业事业发展的需要,以及职业技能鉴定对象的数量、职业(工种)范围、等级(职务)、类别等,提出鉴定站的布局和数量规划。
    第六条  建立农业职业技能鉴定站的条件:
    一、具有与所鉴定职业及其技术等级相适应的考核场地(包括理论知识考场和操作技能考核场所)、操作设备设施。
    二、具有与所鉴定职业(工种)及其技术等级(职务)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仪器;
    三、具有熟悉鉴定工作业务和所鉴定职业(工种)业务及组织实施能力的业务人员;
    四、有专兼职的组织管理人员和考评人员;
    五、具有组织实施培训考核工作的经验;
    六、有完善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具体鉴定某一职业(工种)或专业鉴定站的建立条件由部鉴定中心会同农业部各行业主管司局提出,报农业部人事劳动司审定。
    第七条  提倡“一站双牌”模式,即符合建立通用工种鉴定站条件的农业职业技能鉴定站,可按有关规定向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建站。
    第八条  农业职业技能鉴定站实行站长负责制,站长由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推荐,部鉴定中心聘任。
    第九条  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执行所在地区有关部门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
    职业技能鉴定费用主要用于:组织职业技能鉴定场地、试题、阅卷、考评、检测及原材料、能源、设备消耗等费用。
    第十条  认真执行农业职业技能标准、职业技能鉴定规范(考核大纲)。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必须从部鉴定中心试题库中提取,按有关的规范要求做好试卷的运送、保管、启用。试题库未建立之前,暂由部鉴定中心编制鉴定试题。
    严禁自行编撰试题或试卷,严禁自行翻印、借用试卷或采用已经启封或使用过的试卷。

本新闻共2页,当前在第1页  1  2  

【责任编辑:】

打印】·【顶部】·【关闭窗口
 

焦点关注

最新资讯

广告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