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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有关管理制度
日期:2006-9-28 11:04:56   来源:   点击数:

 

目录:1、农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程

  2、农业职业技能鉴定财务管理制度

  3、农业职业技能鉴定档案管理制度

         4、农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5、鉴定站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6、农业职业技能鉴定专业技术理论考试考场规则

  7、农业职业技能鉴定操作技能考试考场规则

  8、农业职业技能鉴定考场规则

  9、农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守则

  10、农业职业技能鉴定监考员守则

  11、农业职业技能鉴定阅卷评分守则

  12、农业职业技能鉴定站保密制度

  13、农业职业技能鉴定公示制度

  14、农业职业技能鉴定宣传提纲

农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省农广校系统农业职业技能鉴定制度,有效实施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规范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工作,确保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根据《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本工作规程适用于四川省农广校系统从事农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 四川省农业职业技能鉴定站负责本工作规程在全省农广校系统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本工作规程的实施受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农业职业技能鉴定站

第五条 四川农业职业技能鉴定站按隶属关系和鉴定范围,由农业部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综合管理,中央农广校培训处进行业务指导。我省农业职业技能鉴定站是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行政部门批准的实施农业职业技能鉴定的场所,是农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具体实施机构,鉴定站的主要职责是:

1、建立健全农业职业技能鉴定有关制度,宣传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积极开展农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2、严格按有关规定在规定范围内实施农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

3、受理农业职业技能鉴定的报名申请,提供有关咨询服务。

4、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初审,将符合农业职业技能鉴定条件的人员造册上报中央农广校。核准后发给准考证。

5、组织制定考核方案,经农业职业技能鉴定站审核并报中央农广校核准后,具体实施理论和操作技能考核,提供考务服务。

6、负责原始资料归档、信息统计上报和办证工作。

第六条 农业职业技能鉴定站必须严格按物价、财政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鉴定费用。其开支项目是:开展鉴定工作所需场地、命题、考务、阅卷、考评、检测及原材料、能源、设备的消耗等。

第三章 农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

第七条 农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是在规定的工种、等级和类别范围内,按照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对职业技能鉴定对象进行考核、评审的人员。

第八条 考评人员分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两级。考评员可承担初、中、高级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可承担初、中、高级技能鉴定和技师、高级技师的考评。

第九条 考评员的任职条件是:

1、必须具有高级工、技师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高级考评员必须具有高级技师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

2、应掌握必要的农业职业技能鉴定理论知识、技术和方法,熟悉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3、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农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守则和有关规章制度。

第十条 考评员实行资格培训、考核、认证制度。考评员的培训、考核由农业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组织实施,合格者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考评员资格证书》及胸卡。

第十一条 考评员的聘任和使用由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安排,并应具备下列条件。

1、在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中聘用考评员,以聘任方式明确考评员的责任和权益。

2、应采取不定期轮换方式派遣考评员,组成考评小组。考评组设考评组长一人,全面负责本组工作。对有争议的技术问题,提交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定,对处理不服的由相应劳动行政部门裁决。

3、考评员在同一职业技能鉴定站内连续从事考评工作不得超过三次;考评小组成员每次轮换不应少于三分之一。

4、考评员在有任教学员或亲属参加鉴定时,应主动回避。

 第四章 农业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

第十二条 农业职业技能鉴定逐步实行不定期鉴定制度。鉴定由省农业职业技能鉴定站负责制订计划,安排鉴定公告的发布。鉴定公告的内容包括:鉴定工种的名称、类别、等级、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考核的时间、地点以及报名条件等基本内容。

第十三条 农业职业技能鉴定点负责考场管理和组织鉴定工作,由省农业职业技能鉴定站派员督导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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